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的一种上行文种。请示要坚持一文一事。即一份请示只能向上级请示批准一个问题,以便上级及时、专一地进行处理;请示的主送机关也只能是一个,不能多头请示。
属于下列情况必须写请示:
(一)主管上级单位明确规定必须请示批准才能办理的事项。
(二)对现行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不甚了解,需要上级明确答复才能办理的事项。
(三)工作中发生了新情况,又无章可循,需要上级明确指示才能办理的事项。
(四)因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现行规定,需要上级重新指示才能办理的事项。
(五)因意见分歧而无法统一,难以工作,需要上级裁决才能办理的事项。
(六)事关重大,为防止工作失误,需请示上级审核的事项。
请示的内容由三部分构成:
(1)开头部分写请示的缘由或背景,要求写得充分而又简明;
(2)主体部分写请求的事项,要求写得实际、合理、明确、简要;
(3)结尾部分写希望、要求,可以使用以下惯用语,如:“妥否,请批示”或“当否,请批示”或“以上请示,望予审批”或“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XXX执行”等。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要求时使用的一种文种。报告的特点是:
(一)陈述性。报告主要是采用叙述手法直陈其事,一般不展开推理论证,不要求上级机关答复,不使用祈使、请求笔法和语气。
(二)汇报性。报告都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的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及时得到上级机关领导和指导的重要途径。
请示和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文种,各有所用。
(一)请示要求上级答复;报告一般不要求上级的答复。
(二)请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报告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三)请示发文时间必须在事前,不能先斩后奏;报告发文时间既可以写在工作开展前,也可以写在工作进行中或完成后。
(四)表述口吻、发文目的不同。请示具有请求性;报告具有陈述性等。
四、写作注意事项
(一)不可混用为“请示报告”等。
(二)不可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写请示要明确“一事一请”的原则,请示的问题要清楚明晰,要使上级机关明了请示事项,便于及时批复。
(四)不可多头请示。同一份请示分送多个上级部门,以免多头批复,影响效率,以至延误工作。
(五)不可给领导同志个人写请示。凡邀请校领导参加活动等的请示均应报党办、校办,抬头不可写为“校领导”。
(六)请示一定要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便于及时联系,避免贻误工作。
报告的内涵决定了它在写作上的通用规则,就是人们通常所讲的“三段式”。“三段式”不是一成不变的模式,它必然由于不同的内容表现为多变状态:
(1)情况——做法——问题(意见);
(2)情况(做法)——问题——今后意见;
(3)情况——原因(责任)——下步做法;
(4)情况——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
(5)情况——问题——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