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全市大学生中进一步普及和丰富人民防空知识,提升现代空袭防护技能,根据人民防空与国防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课教学指导纲要(试行)》等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对大学生增强国防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感、提高综合素质有重要作用,本市教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给予充分重视。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人民防空教育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教育职责,按照主管部门部署开设人民防空课程,并纳入军事课教学评价考核范围。
第五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普通高等学校人民防空教育的统一组织领导。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具体实施课程教学活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为教育活动提供必要保障,参与规划计划制订和教学工作检查指导;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遵循属地管理为主原则,按上级要求做好沟通协调、督促指导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对人民防空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教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学校应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人民防空课程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科研中取得的相关成果,应与其它教学科研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章 教育内容
第七条 人民防空教育课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党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方针政策与重要法律法规;
(二)国家安全和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形势与任务;
(三)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方针;
(四)对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常规空袭兵器的防护;
(五)简易防护器材制作与使用;
(六)外伤急救和应急生存技能;
(七)防空防灾演练。
第八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根据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突出政策性、理论性和实践性,以人民防空形势与任务、重要政策法规、现代空袭防护知识与技能为重点内容。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第五条规定的各责任方应将人民防空教育教学纳入各自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与质量要求,分工协作,结合实际制订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单项计划,确保教学活动有序有效进行。
市级教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两年联合召开1次全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民防空教育工作会,部署规划计划的执行等工作。
第十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课教学指导纲要(试行)》,落实以下要求:
(一)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大学一年级新生军事课,使其进入课表、课堂和学分;
(二)在军事理论课程中安排2~4学时讲解人民防空知识,在军事技能训练中安排4~6学时培训人民防空技能;
(三)军事课考查考试中包含人民防空内容;
(四)采取课堂讲授、参观体验、竞赛演练、论文写作等多种形式增强教学效果。
第十一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全过程了解、督查、指导人民防空课程教学计划的执行,与属地人民防空部门等沟通协调,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级教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
市级教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适时调研抽查普通高等学校人民防空教育开展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联合组织1次分片区实地巡查。
第十二条 成立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民防空教研指导组,按主管部门授权负责全市高校人民防空教育的教材修编、教学研究、师资培训、教学评价等活动。其人员组成和具体职责由市教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
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民防空教研指导组至少每两年组织1次师资培训,保障各普通高等学校专(兼)职教师的培训需求。
第十三条 第五条规定的各责任方应将人民防空教育教学工作相关情况记载归档,进行规范管理。
各普通高等学校人民防空教育工作档案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级主管机关印发的各类文件资料;
(二)本校人民防空课程教学计划、课表和教师名单;
(三)本校人民防空教学活动图片、音视频资料;
(四)本校军事课试卷;
(五)本校人民防空教育工作总结材料和统计报表。
第四章 教学保障
第十四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应挑选责任心强、专业相近、业务素质好的教师担任人民防空课程专(兼)职教师,并保持相对稳定。任课教师名册报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民防空教研指导组备案,若有更换及时报备。
第十五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使用市级以上国防教育指导委员会审定的教材。
第十六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应本着自力更生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设备、场地开展人民防空防课程教学。所需防护专用器材、人民防空工程等场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课程日常教学活动经费由学校自行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补助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人防课程教学教研活动、器材与资料购置、组织参观与竞赛等活动, 实行专款专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师资培训、综合演练、观摩交流、教学研究等专项活动,所需经费列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度项目预算保障。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民防空教研指导组开展教学研究、考察调研、器材购置等所需经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教委体卫艺处商市民防办应急处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